今天是:
黄金城hjc12345网址
规章制度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研究生教育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 发布时间:2022-05-16 / 点击量:

湘大研发〔2021〕8号

关于印发《湘潭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湘潭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湘潭大学

2021年10月26日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湘潭大学校长办公室2021年10月26日印发

湘潭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指导水平,强化研究生导师岗位意识,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稳步提高,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对象

审核对象为已在研究生院备案的研究生导师,包括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通过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分别具备次年博士生和硕士生的招生资格。

二、审核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

2.师德师风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3.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能够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拓学术视野,开展创新性研究与实践工作。

4.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具体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二)年龄要求

学院根据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学科专业自身特点和发展情况自行制定。原则上要求导师在合规聘期内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特殊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导师与学院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并由学院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说明。

(三)其他要求

1.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原则上需完整指导过一届及以上硕士生。

2.副教授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人数不超过学院当年审核具备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人数的20%。

3.对于非在岗在编的校外导师,学院要提出专门的选聘条件,且需确保其在校科研经费能够满足研究生培养需求,一般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4.研究生导师每年指导博士生不超过2个(专项计划另计),硕士生不超过6个(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

三、审核程序

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每年审核一次,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学院根据自身情况,按自定程序确定当年具备招生资格的研究生导师名单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四、不具备审核条件的情况

研究生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其当年的招生资格:

1.主动申请暂停招生或主动调离学校的。

2.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

3.指导的研究生(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在上级主管部门抽检中,连续两年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或“不合格”的。

4.指导的研究生(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近三年在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不通过累计2人次的。

5.其他不宜继续招收研究生的情况。

五、工作要求

1.学院对本单位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负责,确保审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审核、上报,否则将核减学院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

2.校内导师因个人原因主动调离学校的,学院须及时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指派新的导师。特殊情况时,学院可将该老师重新聘为校外导师,同时学院须配备其他校内导师作为第二导师主要负责学术指导及其它培养管理工作。

3.学院对校外导师是否达到招生资格审核条件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校外导师做第一导师的,学院须配备校内导师作为第二导师,其中第一导师主要负责学术指导工作,第二导师主要负责学术指导及其它培养管理工作。

六、其他

1.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等集体决策,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